竹纤维|梦狐竹纤维-中国竹纤维创始者
全国竹纤维招商热线:400-669-8600

-
竹纤维代理合同样本
-
“梦狐”品牌 竹纤维代理合同
甲方: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促进双方发展,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现就甲方“梦狐”专卖特许代理授权乙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经甲方充分披露,乙方已经全面了解有关甲方工商注册信息:“梦狐”品牌、商标、标志、商号等相关信息,经营管理模式、方案等信息以及“梦狐”经营状况等信息。
第一条 本合同文本词释义
知识产权:特指“梦狐”品牌、商标、标志、商号,“梦狐”VI视觉系统、“梦狐”经营管理模式、方案等。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经许可有权在合同期内全部使用。
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推广用品:泛指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的供专卖促销使用的用品或装饰用品。
第二条 代理方式
2.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省(直辖市、自治区)_____地(市)______区(县、市)“梦狐”的独家代理商,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代理费(大写)______元(¥: _______元),此代理费不予退还。
2.2 6个月内在代理区域内新开______家______㎡以上的“梦狐”专卖店或专柜。
2.3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代理商经许可可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2.4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权的代理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如确需转让时,必须先填写书面申请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5 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甲方申明:乙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的雇员、代理人、合伙企业或代表,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许的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联营企业、合伙人或代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或造成任何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种义务责任的种类或性质如何,甲方在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条 经营方式
3.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开办独立的专卖店,或在商场、超市中以店中店的形式经营。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债权债务。乙方自开店一个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3.2乙方专卖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代销或经销非甲方提供的商品。
3.3甲方按全国统一的代理价供货给乙方,乙方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执行甲方所指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销售。乙方亦可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原则上书面报告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甲方有权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4.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2 甲方义务
4.2.1甲方负责随时提供“梦狐”的产品供货给乙方,并不断提供新产品。
4.2.2甲方全程向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市场和产品相关信息,帮助加盟专卖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4.2.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专卖店装修方案(以电子光盘或彩稿形式)。
4.2.4甲方提供《专卖店营运手册》,指导协助乙方全方位开发和占领当地市场。
4.2.5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在代理区域内的独家代理权(沃尔玛、家乐福等大型超市集中采购供货的除外)。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乙方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经营甲方梦狐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的开展经营业务。
5.1.2乙方有权拥有专卖店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5.1.3乙方负责特许专卖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
5.1.4乙方有权享有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5.1.5乙方有权依本合同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1.6乙方拥有在本区域内的独家经营权,发展本区域加盟店、并收取加盟费的权利,公司原则上不同意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如有特殊需求的,保证金须上交到公司进行保管,并获得公司开据的保证金收据,方为有效。否则不受保护。乙方拥有对下级加盟商的产品供货价制定的权利,并享有返回利的独家权。
5.2乙方的义务
5.2.1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模式。
5.2.2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统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应参照甲方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标准。
5.2.3乙方需向甲方及时提供营业报告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
5.2.4按“梦狐”专卖店的店面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设计图纸施工,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5.2.5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合法经营,自主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法律责任。
5.2.6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及时的处理,对于全国其他专卖店所售出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但并非在乙方店内购买,乙方有义务做好解释及协调上报工作。
5.2.7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全国统一促销及其他活动。
5.2.8代理商需认真做好该区域加盟店的服务工作并切实做好“梦狐”品牌的管理和加盟店的管理。
5.2.9负有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经营管理等商务信息的保密义务。
5.2.10 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在网上销售“梦狐”产品
第六条 供货、换货
6.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供货价格为:甲方统一规定的代理价供货。
6.2甲方保证提供货物的品质全部为合格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货款的3-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货品发出或根据客户的实际要求发货。
6.3乙方每次进货须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财务部指定的帐户或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款到后甲方发货。
6.4乙方所定货物可由甲方通过铁路或汽车运输代办发往乙方,运输费用乙方自理。货物发出到达乙方后,如果运输途中货物受损,乙方必须保留好书面文字证明材料在当日内通知甲方备查。
6.5需要调换的商品乙方须在收到货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20%调换货率等值调换其它品种(过季货品和脏、残品除外)。产品如因质量问题调换不受换货率限制,其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的调退货申请待甲方受理后,方可把货发往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6.6以买断/定单价进货的产品不予调换。
6.7如乙方不按规定汇报销售报表,则视为乙方放弃调退换货权。
6.8乙方退换货的收货人必须填写“张春秋”,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 合同违约责任
7.1 为维护“梦狐”专卖店的全国统一形象,保证售出商品质量,乙方不得擅自销售非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擅自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如经发现,乙方接受甲方给予10万元的信誉罚款,如若再犯,直接取消其代理权。
7.2自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补进货物,且无任何文字说明,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专卖店或重新确定代理商。
7.3乙方交纳代理费后,若要放弃经营,代理费不予退还。
7.4 乙方店址及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出让经营权,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5加强招商政策管理,乙方发展下一级代理、加盟商时,必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发传真至公司总部进行备案。如发现未交公司备案的情况,公司将处以一万元罚金或取消代理权。
7.6公司将为乙方指定进货、退货、调货渠道,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私自改变货品渠道的形式。如经发现,将给予货值十倍的罚款,低于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进行处罚或取消其代理权。
7.7 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开店工商营业执照及店面装修效果图的,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经营信息的,以及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幅度为: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解除合同,甲方的处罚决定自通知乙方后生效。
7.8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执行,须在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时间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此情形不视为单方面违约,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7.9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本合同规定之金额汇入甲方指定帐户或交至甲方财务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10乙方无法一次性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可以支付定金预定,剩余货款按双方约定日期付清。乙方在未付清全部货款期间,不需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发货(包括赠品)。
第八条 合同期限、终止、争议的解决
8.1 合同期限为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继续经营,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续签要求,甲方不另收加盟费、代理费。如乙方没有续签合同,此合同自行解除。
8.2因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则应全部归还甲方各种操作手册及所有商务机密文件等资料,并在合同有关产品经营权利义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注销相关工商登记。
乙方应承担未按合同前期约定履行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代理费、诉讼费等)。
8.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协议管辖权为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
8.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5 优惠返利:甲方按乙方进货量大小给予返点奖励(见附件)。
8.5.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5.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
地址:__北京生物工程医药产业基地天和西路32号_____
传真:__010-61251899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邮编: 102629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中国.北京
附件
“梦狐”专卖免费配送表
品种名称 数量
加盟专卖店授权铜牌 1套
加盟专卖店授权书 1份
加盟专卖店装修方案 1套
《加盟专卖店营销指南》 1本
加盟专卖店梦狐POP易拉宝 1套
加盟专卖店销售小票 2本
加盟专卖店派送优惠卡 150个
加盟专卖店宣传气球 100个
梦狐宣传折页 1000个
梦狐竹纤维时尚概念杯 2个
*以上均免费配送,如有超出数量需求,公司仅按成本价收取相应费用
奖励及返利
年进货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返利2%
年进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返利3%
年进货总额达到40万元以上返利4%
年进货总额达到80万元以上返利5%
敬告:
代理商针对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打出的每一笔款项,经与公司财务部认真核实,并打入指定帐户,否则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部电话:010-61251898-8004
出纳:郭贞 13391917100
指定帐户:
农业银行北京分行:
用户:张士军
帐户:95599 8001 44585 48717
用户:张子阳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帐号:6222 0002 0010 2241403
公司名称: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行大兴区支行
帐号:1108 0104 0085 134
退换货收件人以及收件人联系电话:
张春秋:13522877033
(2009-12-29)